貳、審查程序說明 |
一、 |
申請時可指定全部會員國或數個會員國,亦可於「阿爾巴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馬其頓」等國提出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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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台灣國民可以對一件向巴黎公約會員國申請,而其申請日不早於12個月的申請案請求優先權。 |
三、 |
發出一件搜尋報告,申請案將會在申請日期18個月後被公開。若搜尋報告無法在那天發出,會在稍後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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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搜尋報告審查的公告已經被請求,和指定費用已經付給此專利將會生效的那些所有國家之後之六個月內。 |
五、 |
在審查程序期間,來自審查委員的意見必須在4個月內回覆,通常可以取得2個月的延長時間。 |
六、 |
若審查結果打算核准一件專利,申請人會被要求宣告同意書和專利契約的翻譯。在那之後,他會被要求繳納核准費用,並且要以其他二種不同的法定語言向EPC提出權項翻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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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經核准後的幾個月,此專利將會被公告出來,可由任何第三人在公告日之後的9個月內提異議,在此專利每個國家被公告的3個月內,此專利必須要以其國家的正式語言提出申請,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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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如果申請案暫時沒有核准,必須要在申請日之後的第3年開始繳納年費。在核准之後,若要維持專利,必須要分開繳納各國的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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