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專利申請程序簡易說明

壹、種類與說明
一、發 明:申請日20年。
二、新 型:申請日10年。
三、新式樣:申請日20年。

貳、對象
一、法人。
二、自然人。

參、提呈文件
一、委任狀。
二、德文說明書。
三、圖式/圖面。



肆、引用優先權
一、與德國有互惠國家提出引用優先權方式提出申請(巴黎公約國家)。
二、提出期限:發明/新型:一年內。
三、新式樣:六個月。
☆優先權文件必須在提出時檢呈,最遲於提出後二個月內補呈優先權文件。

伍、實質審查

一、發明採實質審查,申請後公開 18 個月,並在7年內請求審查,並在請審前申請新穎性調查。



陸、審查

一、新型、新式樣皆採登記制度。審查時間約4-6個月,如審查委員對申請案無任何異議,將會授予專利權並核發專利證書。

柒、仿冒取締注意事項
一、任何人,特別是律師,皆可至展覽會場要求對方(侵權者)停止展出其產品,並製造產品,或進行法庭程序取得保護(其詳細請參閱本所德國新型專利於展覽會場進行仿冒取締注意事項說明)。



捌、年限保護說明

[發明]
一、提呈申請案後,經審查核發專利證書時,已包含基本保護期(1-2年),必須於第三年繳納維持費。
[新型]
一、當登錄通過後,而於核發專利證書時即已包含有基本保護期,為了取得第一次的續展,必須在第三年保護期之後完成以取得共六年的保護期(第一次更新必須為第 4∼6年同時完成)。
二、第二次的保護期必須為第7-8年同時完成。
三、第三次的保護期必須為第 9-10年同時完成。
[新式樣]
一、當登錄通過時,而於核發專利證書時即已包含有第一次五年的保護期限,該保護期可每次可延五年,共延長三次,總共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