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程序簡易說明


壹、種類與說明
一、 發 明:申請日20年。
二、 新式樣:註冊日14年。

貳、對象(小企業500人內可享規費對半)
一、 獨立發明人。
二、 個人(非發明人)
三、 小企業。  
四、非營利機構。

參、提呈文件
一、 委任狀:申請人或總裁、副總裁簽署。
二、 聲明書:小企業或小個體。
三、 讓渡書:申請人非發明人時。


肆、提交文件期限

一、 文件:最遲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二、 附圖:可與文件先提交草圖,正式圖可在批准後提交,但必須於通知書發出後三個月提交(約二週審核圖式)
 
三、 檢附習知技術:可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呈(目前沒有強制規定)。
   


伍、引用優先權
可利用與美國有互惠關係國家,引用該國申請日提出申請。如於申請時未提出申請,可於第一次意見審查通知書發出前提出,優先權文件可先補呈,也可於一次審查通知後提出反駁答辯程序時補呈。

陸、快速審查
因為美國為二審制因素,可能對專利案之審查時間較久,亦可能造成申請人其他因素必須於短時間內取得專利權,此時即可提出快速審查之請求,但需符合基本之條件,其說明可參閱本所快速審查請求說明,但因費用昂貴宜慎重考慮行事。

柒、進行審查
四、 審查委員會對專利稿、圖式、權項審查,並於審查後發出第一次意見審查通知書:暫不予專利或核准繳納公告費(約2-6個月繳納)。
 
五、 申請人收到第一次意見審查通知後,於期限內提出反駁答辯(通常約2至 4個月期限)如期限內未答辯,可提出延期,最多可延3個月,但延期費用昂貴。
 
六、 於提出答辯理由,約 1-2個月進行審查,如審查委員已對本案無任何異議,則發出准予專利,應於指定期限繳納公告費(約2-6個月內)。同理:對案件、權項如審查委員認為本案創作性不足,則會發出第二次意見通知書,並於期限內提出二次核駁答辯(通常約2-4個月)。
 
 


捌、繳納維持費
發明專利公告領證後,在專利的有效期內共需繳納三次維持費(MAINTENANCE FEE),繳納時間如下:
第一次維持費公告日起3.5年。
第二次維持費公告日起7.5年。
第三次維持費公告日起11.5年
※ 也就是說,若逾期不到半年,專利權人仍可繳納維持費手續,但另需繳納延遲費。
     新式樣:目前規定繳納公告費後,不需再繳納任何年費。

玖、 取得專利權注意
一、 專利權人必須在其產品或包裝盒標示〝專利號碼 〞,否則今後若有侵權糾紛發生,專利權人就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侵權補償費需從上述〝 專利號碼 〞標出之日起算(或〝侵權人〞於接到專利權人的通知之日起算)。
 
二、 如果專利證書有打印之類小差錯,則可向專利局辦理修正手續。但若專利權人因證書中權項範圍太窄,而欲改寫和加寬,對此專利權人可以提出一件再發証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上述再發證申請案必須在專利公告日起二年之內提出。
 
 
☆如經審查,再發証申請案未獲核准,原申請案將會被撤銷,應謹慎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