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申請程序簡易說明

壹、商標年限-註冊日起十年。



貳、申請文件與說明
一、委任狀。
二、商標圖樣。
三、引用優先權文件(引用與日本有互惠的國家之申請日備)。


參、申請主義
一、日本採註冊主義,非以最早申請且獲註冊而取得專用權。
二、對於在博覽會或展示會展出商品使用之商標,向商標處備案者,如該商標使用人在展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肆、優先權說明
在所業所有權保護同盟國之一國申請商標註冊者,就使用於同一商品之同一商標,於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在日本提出申請,得主張「巴黎公約國家之優先權」處理。



伍、商品分類
一件商標可跨類申請,費用會增加。


陸、商標種類與說明

一、日本目前並無聯合商標。
二、日本目前亦採取國際分類。
三、防護商標:若一著名聲譽的商標於不同類之商品,為避免消費者對出產來源發生混洧,可申請防護商標。
四、日本目前已有團體商標制度之導入。


柒、審查說明
一、先由審查委員審查,分實體審查、形式審查,一般審查時間比其他國家較長,大約需24∼36個月。
二、若商標遭核駁,在正式核駁以,前商標處會送達一分拒絕理由通知書(如台灣的先行核駁通知書 ),允許申請人在一定法定期內提出答辯書,如審查委員仍覺不妥,會再出一份拒絕理由通知書;而正式核駁,申請人可於收受核駁書後提出訴願,若再不服,可向日本東京高等法院提出再訴願。


捌、異議
目前商標並無公告程序,核准之後直接登錄,任何人如對核准之商標有不服,仍可提出異議。


玖、註冊(領證)
於1999年1月1日起通過日本特許廳之審查後(於1999年1月1日後收到謄本後),只須繳納商標之登錄費,便可取得商標證書。


拾、移轉/分割
一、指定二個商品之商標權,可以分割,與營業一併為商標權之分割移轉。
二、商標權限於與營業共同始得為移轉,不承認與營業分離之單獨移轉。
三、共有商標權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讓與其應有之部分。
四、商標權人之移轉,需經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拾壹、延展
一、延展可於專利權期滿六個月內辦理,逾期可於六個月內為之,但須付滯納金。
二、延展目前不需要實體審查和檢附使用 證明。


拾貳、商標專用權之撤銷
一、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標專用權應
撤銷:
A.發現註冊商標不符合註冊規定。
B.註冊商標與他人已註冊商標有混洧、近似、誤認之虞者。
二、自註冊之日起五年起,利害關係人就不得申請撤銷。
三、商標專用權人致被撤銷註冊者,自撤銷處分之判決之日起五年內,對於同一或類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不得再為註冊。

☆☆注意事項☆☆
上述部份說明乃為日本特許廳1996年6月12日公佈,並於1997年4月1日起始實施之商標法修正要點。